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培训机构收费标准须公示退费办法要明确

来源: 郑州日报 编辑:宛风汉韵 时间:2021-01-10
导读: 近日,省教育厅发布《河南省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》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《办法》从收费、师资等方面规范培训机构健康发展:要明确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定,公示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,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。 中小学校不得参与举办 《
    近日,省教育厅发布《河南省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》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《办法》从收费、师资等方面规范培训机构健康发展:要明确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定,公示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,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。
 
  中小学校不得参与举办
 
  《办法》明确,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安全稳定的培训场所以及与其培训规模、培训对象、培训内容等相适应的消防、卫生、食品经营、安全防护等条件。特别强调,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。
 
  《办法》提出,对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的监管,从事文化教育培训的,由教育部门依法实施;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,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;从事艺术辅导的,由文化旅游部门依法实施;从事体育指导的,由体育部门依法实施;从事科技培训的,由科技部门依法实施;从事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的,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实施。
 
  规范收费退费管理办法
 
  根据要求,培训机构收取和使用培训费用,须制定收费标准、退费规定和管理办法。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,按要求公示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等内容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。在招生收费时,须履行告知义务,收取费用应当开具税务发票,妥善、及时处理学生的退费要求。对培训机构收退费的监督管理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。
 
  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
 
  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等相适应的专兼职员工队伍,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,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培训机构的员工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。
 
  根据《办法》,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、民政部门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予以警告;有违法所得的,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止招生、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(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)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擅自分立、合并培训机构的;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、类别和举办者的;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,骗取钱财的;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培训秩序,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;恶意终止培训业务、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培训业务经费的;其他违法违规行为。
 
  
责任编辑:宛风汉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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